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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出台《汽车租赁合同》提前还车也算违约

2012年11月08日 10:39 来源:新华网

    今年国庆长假期间,由于收费公路对小车免收通行费,导致汽车租赁市场呈现前所未有的火爆场景。然而,随着该行业的兴起,诸如双方违约怎么办、租期内有交通违章罚款谁承担、提前还车算不算违约等问题也引起了不少纠纷。4日,记者获悉,为了规范全省汽车租赁市场,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工商局制定了《江西省汽车租赁合同》,明确了租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。

    租期内违章罚款由承租方承担

    记者看到,根据这份最新出台的合同格式,对于车辆的基本情况,租车时间的起讫时间及地点,总共的租金以及租赁车辆的担保金(等同于押金)都要在合同内明确约定。

    “在合同期结束后,出租方在确保承租方使用车辆期间没有交通违章罚款的情况下,退还承租方所有的担保金。”针对租期内因交通违章产生的纠纷,省交通部门人士告诉记者,若在租期内,车辆有交通违章罚款须由承租方独自承担。同时,出租车辆的一方要保障车辆的安全性能,如果在车辆租赁期间,经过维修救援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出租方需要提供同档次的车辆进行替换。在租赁期内,承租方发现车辆有问题的,应该向出租方反映,未经对方允许,不得擅自修理车辆、改装、增设或拆卸他物。

    提前交还车辆也算违约

    往往在租赁期内发生了违约但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,是租赁双方产生纠纷的焦点。针对违约应该如何赔偿,此次出台的汽车租赁合同也进行了明确的规范。

    “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租赁车辆的,应支付延时费,同时,每逾期一天按租金总额的0.5%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。违反约定提前收回租赁车辆的,应退还剩余的租金,并按租金总额的20%支付违约金。”省交通部门人士表示,与此同时,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,每逾期一天按租金总额的0.5%支付违约金,逾期归还车辆的,除了继续计收租金、超时费,还应支付逾期交还租金20%的违约金。

    值得注意的是,如果提前交还车辆的,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额的20%支付违约金。承租方在使用期间,因使用不当,造成车辆损失或遗失的需要承担责任。(记者袁辉翔)

本文出版新华网江西:http://www.jx.xinhuanet.com/news/focus/2012-11/05/c_113601791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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