丹麥-駕駛規則

1.注意事項
丹麥車輛靠右行駛,與中國大陸相同。
丹麥規定即使在白天,車輛行駛時亦需打開近光燈。


2.環島
環島內的車輛擁有優先權,其他準備進入環島的車輛需要給他們讓路。



3.路權(讓路)
在路口,公共汽車和自行車享有先行權,其它車輛必須禮讓。
在路口和環島,須讓行給行人。
需要轉彎時,讓行給直行的自行車和輕便摩托車。
救護車和消防車有優先權。



4.超車
左側超車。當車輛左轉或駕駛員正準備左轉時可以從右側超車。
在高速公路上改變車道時,需打開閃光燈。



以下情形禁止超車:
在交叉口和交叉口前禁止超車,除非車輛已駛入方向通行的車道上,或超車車輛在左轉車車輛的右側,或交叉口的交通是由警察或交通信燈指揮的。
在到達和接近鐵路和公路平交道時禁止超車。
視線不好、坡道邊緣、陡峭彎道上禁止超車。


5.限速/高速公路
高速公路一般限速130公里,國道限速80公里,市區範圍內限速50公里。超速罰款金額按情節嚴重程度而定,約從1000~2000克朗不等。



丹麥不設收費道路,除Storebelt Bridge需收費215丹麥克朗,Oresund Bridge需收費260丹麥克朗外。



6.交通信號燈
丹麥的交通信號燈一般要比其它國家多兩個裝置,一個是專管公共汽車的橫豎道信號燈,另一個是專管自行車的小型紅綠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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